“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首先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法院类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会考量风险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控制,像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是否是“无法预见”的,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认为这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在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逐步演变的过程,市场主体种风险存在一定预见和判断;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金融产品要被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很难。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案例有。”
晓晴把目光投向在坐的各位,大家都不说话,就继续:“其次,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满足五个要件:一是应有情事变更事实。二是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三是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最好不相见于当事人。四是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国有经济政策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五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调整的价值尺度为保护守约方原则,合理公平的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再次,无法预见因各个市场主体有异,法院一般会综合上述各要素考量。总体来说合同纠纷中被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很难,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情形,如明确原材料市场波动价平均值,如高于平均值的比值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进行价格调整及调整比例,做为诚信市场主体一般会依约调整,避免双方陷入诉累。”
晓晴说完喝口水:“还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我基本没听懂。”明敏笑说。
“我倒是听明白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这个事儿将很麻烦。”郑蕊说。
“这个原则的适用即要报上级法院核准又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明显法官自由裁量权受限。但适用这个原则涉及到到的的商业风险认定中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控制及预见的标准都有主观性,什么样的无法预见才是一般观念上的无法预见,什么样的标准者是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防范控制能力每个市场主体都不尽相同,认定结果也主观性明显。关于利益均衡这是应该的,就是不知道适用情势变更是否当事人有再交涉义务。”老秦问。
“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后,当事人协商根据新的情的情况缔结合同自然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这种协商并不是强制的,要自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情势变更情形,一方主张已发生情势变更情形,一方并不认为是情势变更,也就不会坐下来好好商谈,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只能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诉讼。法律风险事先防范成本远低于事后维权。”
“温律师,你再说说合同法所谓的”交易习惯”。”老秦想了会说。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交易的习惯是交易行为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这个不难理解,本条对主观要件采取了严格的界定,要求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这就意味着某种习惯作法已在某地区、某领域、某行业均得到遵守,但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该交易习惯也不能约束他。如果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对方
合同解释和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遵守某种交易习惯,对方不反对就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