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居民集中的城区,根据其所在街道,编置坊厢。这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一种徭役制度。据明史食货志载:“洪武十四年1385、赡养孤老,埋瘗遗骸1,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明史卷77食货一这种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在农村称里,又称图。这是由于每里册籍,首列一图,记载该里的户口、税粮总数,故里又名为图。在城区则称坊或厢。明王朝规定,每坊或厢设坊长或厢长一人,由当地有一定“身价”的富户轮流充当。
苏州府城的坊厢制,可以说是乡都里甲制的延伸。它与明代相始终,一直到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经江苏总督于成尤禁革,才在苏州历史上消失。同治苏州府志卷13田赋到了明朝末年,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苏州府城内又一度推行保甲制。天启五年1626十月,“各邑行保甲之法,奉巡江御史檄,民间以十二家为一甲,甲有长,十二家各长一月,岁一周,复以乡约之法辅而行5、赡养孤老,埋瘗遗骸之。月朔诣乡约所讲约,问十二家有游手好闲者乎,有往来不测者乎,有不当用之物、不宜用之器乎,有不孝不悌者乎。本甲不举而他甲举者,罪本甲平日不举而有事发觉者,罪轮甲。兵备张孝檄府县小民为高门守夜,大家须体念穷民,应拨防夫,毋分多寡,惟门是视应由油火宁倍出,小民勿偏劳,勿觭苦,捕官吏胥,勿得需索。欲安而反以扰之其乡镇人众者,照城市举行。”清同治苏州府志卷147杂记四
4、建申明亭,彰善化民
据同治苏州府志卷22公署载,明初,在苏州府城内曾设申明亭,“在城四隅各置一所。各县各都亦各设置,为里老听讼之所。”又说:“嘉靖前尚存,后废”。里老,又称之为老人。明王朝规定:“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明史卷77食货一但无论是“导民善”或“平诉讼”,总得有一个场所,于是各地纷纷建造申明亭,即申明大义之意。在苏州府城内,虽然仅置4所,但在农村中却极为普遍,在各县境内即设置了500余所。
明代老人之设,遍及城市各坊厢和农村各里图,它与粮长、里长、甲首一样,成为社会基层组织中不可缺少的一员。老人产生的条件较为严格,其产生办法是:一里之内5、赡养孤老,埋瘗遗骸,经过民主推选产生一名。况太守集卷12严革诸弊榜示
老人的职责有二:一是“平诉讼”。这对于明代诉讼成风的苏州府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据况钟在宣德七年1432四月的奏疏中说:“臣复任之初,每日诉讼不下一千余人。置簿报名,每日分理一县,详其情状多因怀挟私仇,或代人告状。且如因争田土,欲行摭拾不干己事,牵告他人婚姻,烧劫人命等项,虚词攀连妻男子女百数十人,少则二、三十人。及致提对涉虚,虽加之以刑,怡然5、赡养孤老,埋瘗遗骸不顾,似此紊繁官府,负累良善。”况太守集卷8请给通关勘合及禁词讼牵告奏况钟规定,凡属民间诉讼,首先必须在基层由老人听讼,“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轻事,及提勘军囚等项,一里之内”由老人“专一办理,便于细民,便于有司”。况太守集卷12严革诸弊榜示二是“导民善”,即劝人民向善,改变陋风恶习。其举措是:1表彰孝子、顺孙和节妇。2规劝士绅约束子弟。3填写善恶簿。供牚印官员断案时参考。实际上就是建立居民档案,使掌印官员对原告和被告的一贯表现有所了解,从而真正做到公正断案。
到了万历以后,由于政治日益腐败,社会基层组织逐渐解体,老人形同虚设,申明亭逐渐废弃